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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释疑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李蒙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9-16   访问量:944

注:本文所称罚金为刑罚中的罚金,应与行政处罚的罚款相区别。

随着刑罚的文明化和轻缓化,罚金作为一种刑罚越来越受到立法者、司法者的青睐。对于普罗大众而言,罚金总给人一种朦胧的感觉,本文将通过问答形式为读者释疑。

一、什么是罚金?

罚金,也称财产刑,其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并没有给出罚金的规范定义,从设置上可以看出罚金在我国属于附加刑体系,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在我国,附加刑既可附随着主刑适用,也可独立适用。

二、罚金何以成为刑罚?

在大众眼中,刑罚应该是自由刑和生命刑。但是其实罚金是一种古老原始且生命力顽强的刑罚,《尚书·舜典》记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形,金作赎刑、管实肆赦,怙终贼刑”的记载,这是我国古代史上最早关于罚金的记载。

但是,我国古代时期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独立的罚金,罚金往往依附于赎刑而并存,这也是古代中国刑罚体系的特色之一。

罚金在1911年清政府公布并施行的《大清新律例》中首次被正式确立为刑罚种类之一,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列主刑之列。

这一刑罚一直被延续下来,新中国的刑法将其调整为附加刑继续适用。

之所以人们对于罚金的印象没有自由刑那么深刻,那是因为实践对于罚金存在着错误认识和适用。

三、罚金是否是“赎刑”?

不是!

纵观中国刑法史,赎刑在其中长期并大量存在,“以钱抵罪”、“以钱买刑”的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

罚金是要求犯罪分子缴纳一定的金钱,对其可能不判处自由刑,这在某种程度上就会使人们将其误解为是古代的赎刑,认为是“花钱买刑”,社会上也广泛存在“公安辛苦抓人、检察积极(批)捕人、法院收钱放人及罚金是法院创收”的非议,以此指责司法腐败。

这种看法是错误,虽然积极缴纳罚金确实会影响量刑,但是罚金的积极缴纳主要是因其展现了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也就是特殊预防性降低而降低了量刑,这并不意味着缴纳罚金与减刑之间形成了对价关系。

四、哪些犯罪要判处罚金?

我国现行刑法中约有220个罪名是适用罚金的,占比45.5%。其中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体现的最为突出。

五、罚金怎么适用?

目前我国的罚金适用方式有:

(一)单科罚金——单位单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二)并科罚金,罚金与主刑并列适用。其中又可分为必并科制,即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罚金,现行刑法中共适用于135个罪名,如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另一种模式就是可并科制,即可以判处主刑与罚金也可只判处主刑。现行刑法中共适用于7个罪名,如寻衅滋事罪,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选科罚金,主刑与罚金并列规定择一适用。现行刑法中共适用于9个罪名,如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四)复合罚金,一个犯罪中同时规定了单科、并科、选科中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罚金适用方式。现行刑法中共适用于71个罪名,如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罚金数额如何确定?

对于罚金数额的确定有两个维度:

一个是硬性规范——法律确定了数额的计算方法;

一个是自由裁量——在数额限度内法官根据案情确定。

(一)法律对于罚金的硬性规范有:

1.限额罚金制,规定法官在具体数额幅度内裁量。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倍比罚金制,规定法官按照犯罪数额的百分比或者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如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无论是倍比罚金制还是限额罚金制,最终都需要法官来裁定最终的数额,所以影响罚金的自由裁量因素也很重要。

(二)罚金数额的自由裁量的因素则有:

1.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犯罪情节(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是否未成年人;

3.缴纳罚金的能力,包括经济负担能力与家庭生活生产情况;

4.单位犯罪中,单位合并、分立的,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情况;

5.罚金的下限;

6.其他因素。

因为无论是硬性规范还是自由裁量都会关注犯罪数额的大小,所以律师对于罚金的辩护也体现在对于涉案金额性质的厘清上。

七、罚金的缴纳

罚金的缴纳主要是分为自动缴纳和强制缴纳。前者是犯罪人在生效判决书指定期限内缴纳罚金,自动缴纳不会进入强制缴纳程序。如果不自动缴纳,则在指定期满第二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实存在困难的犯罪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缴纳,或者是申请减免罚金。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是否准许。

八、缴纳罚金或者不缴纳罚金的后果是什么?

(一)缴纳罚金可能不判处自由刑。在选科罚金制及复合罚金制的罪名下,自然人存在“只判罚金,不判处自由刑”的空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危害比较小,情节比较轻,并具备七种特定情形之一的,法官可以酌情只适用罚金。

(二)主动缴纳罚金可以请求检察院给予更轻的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制度下,检察院对于量刑具有实质上的决定权,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愿意履行罚金并缴纳罚金保证金,则可能被检察官认定为认罪态度良好进而提供更轻的量刑建议。

(三)不缴纳罚金则可能:

1.对后续减刑、假释造成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27条: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1条: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2.可能被列入限高名单和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情节严重的,可能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语,罚金作为适用广泛的附加刑,有着不啻主刑的重要价值。罚金虽不是“花钱买刑”,但是罚金的缴纳可以作为当事人及辩护人争取更轻量刑的有利手段。对于罚金的确定因素也是综合的,专业的法律服务可以有效降低罚金判额,放大缴纳罚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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