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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条车辆卡口信息能否被认定为行踪轨迹?

办案律师/作者:    陈新潮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17   访问量:451


单条车辆卡口信息能否被认定为行踪轨迹?



现实中,出于调查伴侣出轨证据、寻找债务人车辆等各种目的,许多人通过非法途径请托交警查询车辆卡口信息。对于违法获取、提供车辆卡口信息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行为人和交警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可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有三种类型,分别适用50、500、5000条的入罪标准。其中,非法获取、提供的行踪轨迹信息在50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然而,在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提供车辆卡口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行为人非法获取的车辆卡口信息,其中大部分可能并没有两条以上同一台车辆的卡口信息,即大部分仅有一条同一台车辆的卡口信息。由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条件较低,如果单条车辆卡口信息能够被认定行踪轨迹,那么行为人非法获取少量车辆卡口信息就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甚至极易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由此可见,准确认定单条车辆卡口信息是否属于行踪轨迹,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

那么,单条车辆卡口信息,能否被认定为行踪轨迹呢?

笔者认为,单条车辆卡口信息即使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也不应当被认定为行踪轨迹,故计算行踪轨迹信息应当剔除单条车辆卡口信息。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行踪轨迹应当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且能够反映位置移动的行动过程,该信息的特点为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过去和现在(实时)行为、动态活动情况。然而,单条车辆卡口信息即使存在驾驶员人脸照片,理应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但也仅能反映个人、车辆特定地点的行踪,仍无法反映个人、车辆行踪轨迹,依旧需要结合其他车辆卡口信息才能完整反映车辆行踪轨迹。因此,单条车辆卡口信息并不能被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亦不能适用50条以上的入罪标准。

第二,在实务中,对于非法获取车辆卡口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办案机关计算行踪轨迹信息的数量,同样剔除单条车辆卡口信息。具体详见以下裁判要旨:

案号:(2018)渝05刑终838号

裁判要旨:关于上诉人L恒及辩护人提出L恒出售的车辆行踪轨迹信息数量为85条,而非2000余条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行踪轨迹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且能够反映位置移动的行动过程,该信息的特点为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过去和现在(实时)行为、动态活动情况,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门槛较低,宜严格把握其范围。本案85辆车2679条卡口信息中单条卡口信息并不能完整反映车辆的行踪轨迹,需要串联该时段内其他卡口信息才能反映该车的行踪轨迹。因此,一审法院将2679条卡口信息全部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L恒及辩护人提出其出售的车辆行踪轨迹信息非2000余条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单条车辆卡口信息由于无法完整反映车辆的行踪轨迹,故不应当被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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