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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互殴”事件三两问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李蒙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5-11   访问量:580


高铁“互殴”事件三两问

广州地铁车内播报有一句话:“使用电子设备时,请勿外放声音。”这是因为大家乘坐地铁时往往身心俱疲,而且人流涌动、摩肩擦踵,此时他人外放的电子设备声音往往让人心烦意乱,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冲突。而在日常生活中,让我们心烦意乱的可能不仅仅是地铁里的外放电子设备声音,也有可能是高铁、飞机上“熊孩子”的吵闹之声。

近日,因列车车厢内某女子制止后排儿童吵闹,继而与其家长发生争吵、厮打的治安纠纷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在梳理本事件的经过后,本文拟围绕该事件提出如下议论。

根据成都铁路公安处通报并网上的一些视频,本文梳理出如下事情经过:

5月2日19时59分,旅客杨某(女)一行(其中儿童3人) 从L站乘坐城际列车前往J站。

20时24分,旅客王某(女)从M站乘坐同次列车前往C站,坐于杨某前排位置。

20时27分,王某站起转身制止后排儿童吵闹,继而与杨某发生争吵。杨某同行人(疑为孩子舅舅)首先辱骂王某,王某进行回骂。(因王某制止儿童吵闹而发生争吵,杨某一方率先对王某进行辱骂。)

20时28分~29分,本次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调解。双方仍就骂人、道歉、录像等事在争吵、互骂。(工作人员前来劝阻和调解,双方冲突仍在继续。)

20时34分46秒,当王某再次辱骂杨某时,杨某用右手手背挥打王某面部一次。(王某再次辱骂杨某时,杨某向王某动手。)

20时34分50秒,王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面部一次。(王某回击。)

列车长和周边旅客继续劝阻

20时34分57秒,王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面部一次。(王某再次击打杨某。)

后续一位带着东北口音的男性简短截要地总结了事情的经过:骂是杨某同行人先骂的,打是她杨某先打的,从而压制杨某及其同行人的争论声并制止了这场纷争。

公安机关认定杨某用手背击打王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王某遭到击打后用手掌击打杨某面部,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后,再次用手掌击打杨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杨某处500元罚款、对王某处200元罚款。

一、为何大家议论大?

目前网上舆论场上为女孩王某鸣不平的居多,为何大家会有这样的感受呢?

(一)天下苦熊孩子、横家长久矣!

列车、飞机等公共场所中时常会有熊孩子出没,而每暴露一起熊孩子事件,我们就能在其中看到横家长的身影,毫不夸张地说,天下苦熊孩子、横家长久矣!

20228月,高铁上一名3岁儿童因吵闹声音过大、时间持续长,被同车旅客劝说制止。反遭孩子家长反怼:“我的孩子我管不好,我控制不了他!”同行人员附和道:“嫌吵你们坐高级的去。”

20228月,高铁上一名儿童多次用脚踹前排座椅,并大声背乘法口诀,前排乘客和乘务员多次制止无效,家长也始终无动于衷,还夸赞孩子口诀背得好。

20228月,列车上一名小孩不停猛推、拍打座椅置物板,前排女生多次提醒无果,只能前倾身体坐着。多人劝说家长管教,家长称管了没有什么效果便没管了。

(二)部分媒体“拉偏架”

本次流传最广的一段视频是某流媒体频道发布的一分多钟视频,该视频发布后,被网友质疑:时间线不全,对话内容残缺,根本无法还原事件全貌。两名关键男性(杨某同行者、东北口音男性)莫名丢了?

而在这段流传甚广的视频中,展现给大家的是王某和杨某之间的争吵、王某对于杨某的道歉要求的漠然以及双方动手的经过,画面中出现的主要人物就是王某和杨某。缺失了最重要的事情起因,也没有将参与人完全展现出来。

给人的感觉是王某与杨某“半斤八两”,向人们传达王某并不是完美受害者的信息。企图向人们展现两位女性之间的争吵、厮打,故意忽略了事件的起因与双方在人员数量上的悬殊,有为了获得更多流量拉偏架的嫌疑。

虽然关于该事件的视频越来越多被曝光,该流媒体的剪辑也被冠以“恶意剪辑”之名,这种拉偏架的行为进一步激发人们对于自媒体为流量不择手段的反感,进而在某种程度上维持了事件的热度。

(三)公安机关“和稀泥”

以上两个原因,都是更为深层次的矛盾,本次事件中更为直接的导火索在于:公安机关和稀泥式的处罚决定违背了公众的正义理念。

公安机关认定:

杨某的违法行为是:用手背击打王某面部;

王某的违法行为是:遭到击打后用手掌击打杨某面部;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后,再次用手掌击打杨某面部。

最终,对杨某处500元罚款、对王某处200元罚款,从金额上看责任分配是将近7:3开。

虽然这个处理决定确实考虑了事情的起因,但是却让大家无所适从——当你面对不法侵害,能不能反击?要忍到什么程度才能反击?

公众普遍认为,王某做的是对的,是对自己权利的维护,是《民法典》规定的正当防卫,自然是不应该处罚的,甚至还是应当倡导的。

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应当肯定的。可能存在争议的是,是否属于防卫不适时?因为,无论是民事上的正当防卫,还是刑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都要求恰当的防卫时机,防卫时机的判断标准是必要性、紧迫性。以此为判断,本案王某的行为仍在恰当的防卫时机内。

换言之,主张第二次动手发生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时,从而属于是防卫不适时的观点,已经在著名的于欢刺死辱母者一案中被证明不成立了。

在于欢刺死辱母者一案中,于欢持刀刺向讨债者时,警察已经出警并且仍在案发现场,虽然本案最后并未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成立故意伤害罪。

但是,生效判决并未以防卫不适时,认定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相反,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刀捅刺杜某2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认定具有相似性,民事的正当防卫与刑事的正当防卫认定也具有相似性。警察在场尚且允许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时,就排除行为人王某的正当防卫权,明显是不合理的。

公安机关这种和稀泥式的处理,看似实现了各打五十大板不偏不倚,但是却严重违背了公众的正义观念,激化了社会矛盾。

二、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可能会有哪些内容?

目前《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作出,一般这类案件当日即可做出决定,据被打女子王某表示,20235月5日被传唤,办案民警花费了大约七个小时来劝她和解,也即应当是在20235月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于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也就是说,虽然我要提出行政复议,但是还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被申请人就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请求是: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事实和理由部分,王某可能会主张自己的行为不属于互殴,而是正当防卫,不应不被处罚。

从互殴的认定角度而言,欠缺认定依据。

其一,事出有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在高铁上的存在吵闹、踢椅背等不良行为,已严重影响申请人的乘车、休息,其监护人杨某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进行合理管教。

其二,杨某对冲突升级具有过错。既没有对孩子在公共场合的不良行为进行管教又在被指责后率先辱骂,后续升级至直接动手打人,是主要推动矛盾升级的一方

其三,杨某作为有过错一方“先动手”,且以多欺少,采用当众掌掴的过激手段。

其四,申请人在工作人员来了后便坐下,表明已努力避免冲突。

综上,可知,申请人与杨某之间并非是互殴行为。

随后将充分论证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应当免除民事责任类型的正当防卫:

1.存在不法侵害:申请人因制止他人不当行为引起他人辱骂并且殴打申请人;

2.防卫具有必要性、紧迫性:他人辱骂我、殴打申请人并没有被乘务人员或者在场其他人员有效制止;

3.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申请人并未通过伤害第三人的方式进行防卫,防卫对象适合;

4.存在防卫意识:申请人意识到自己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且有通过防卫行为制止他人侵害行为的意思;

5.并未超出限度:申请人并未对其造成超过必要限度的伤害。

再加上本案事出有因,申请人行为符合《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

综上,申请人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不同于互殴行为的主动性与不法侵害性,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并免除处罚。

三、结语

高铁“互殴”事件引起广泛的讨论,毫无疑问是引发了人们对于儿童在“高铁闹”、“机闹”时家长漠然置之态度日积月累的怒火。但是之所以公众会觉得面对类似事件时会束手无策,往往就是担心公安机关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各打五十大板”。

这样和稀泥式的处理,不利于鼓励人们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悖,将导致人们在应对儿童有“高铁闹”、“机闹”行为时重新回到噤若寒蝉、敢怒不敢言的地步。

公众普遍支持张女士的做法,针对这种不当行为要及时提出意见,并且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勇敢反击,捍卫公共空间不被“吵闹”的权利,这种态度是值得肯定的和认真思考的。

案件已经引起广泛讨论,希望有关机关能够严格依法界分、对相关行为作出准确认定以及公正处罚,公正的处置结果或将成为处理因儿童存在“高铁闹”、“机闹”而起的纠纷事件的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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