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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过程中如何充分利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中心周讲实录(十六)

办案律师/作者:    时间:2022-07-20   访问量:772


辩护过程中如何充分利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中心周讲实录(十六)

时间:2022年7月15日下午

地点:广强会议厅

主讲人:马泽恩律师

主持人:张春律师

其他参会者:吴斌律师、杨天意律师、韩武斌律师、李伟律师、杨勋杰、叶峻廷、陈新潮、李蒙、杨琳琳、郑勰、任传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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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场

主持人张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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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周讲因为疫情、工作冲突等原因屡屡改期,但是大家进取之心不改。本期是由马泽恩律师为我们讲述“辩护过程中如何充分利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马律师对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仅深思索,而且重实践。下边掌声有请马泽恩律师结合其办理的成功案例,为我们分享她对于“辩护过程中如何充分利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这一命题的感悟。

二、开讲

主讲人马泽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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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张春律师的主持,感谢诸位的与会聆听与分享。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在刑事辩护中是极为重要的,如何认识?如何运用?如何用的更好?是需要我们不断思考的话题。今天我将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认识和运用两大块来为大家做专题分享。

(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定义

所谓“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是指当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存在疑问时,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原则,该原则是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扩展。

具体表现为:重罪事实存疑,则对重罪事实不予认定;多起犯罪中部分犯罪事实存疑,则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从重情节事实存疑,则对该情节不予认定等。

(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法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相关法规并未直接规定该原则,但是我们可以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定中一窥其要义。

《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诉解释》第140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第146条第2款规定:证明被告人已满十二周岁、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或者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以上规范都说明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应当排除合理怀疑,也即不可存疑,换言之,也就是存疑的定罪量刑证据都不能被采信。

(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适用前提与适用范围

1.适用前提:存在合理怀疑

对于什么是合理怀疑,张明楷教授提出了三项标准:

第一,合理怀疑的构成依据是客观事实和证据,而非主观猜测;

第二,合理怀疑的判断标准是理智正常的、不带偏见的一般人的认识,由法官根据一般人的观念以中立的身份作出是否达到确信的判断;

第三,合理怀疑的成立标准是证明有罪证据尚不确实、充分,如孤证不能定案、证据间存在的不能排除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矛盾等,反之,如果有罪证据已经确实充分则不能成立合理怀疑。

2.适用范围:限于不利的事实、证据,限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第一,限于事实、证据:只适用于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不适用于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

如在死无对证的案件中,被告人把案件起因上的责任都推给了死者,但不能得到证明。这种情况下,如果按“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进行认定,那么等于对被告人供述的存疑事实给予了认定。因此,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不能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第二,不适用于法律解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是形成并适用于刑事诉讼法领域的,是对事实、证据的审查,是法律运用问题,不是法律解释问题。

该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即对于事实有疑问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法律之疑不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对于法律之疑的解决,应当遵循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解释规则处理。如果遇到法律争议,就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那么将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动摇法治的根基。

第三,限于刑事诉讼的特定阶段: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不适用于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对案件的认识过程尚未终结,尚未形成终局性认识,证明标准低于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同时,侦查阶段案件有疑问是正常的,这些疑问正是侦查活动的任务和侦查阶段赖以存在的价值。

(四)案例运用1:李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李某为非法获利,通过“翻墙”软件进入国外淫秽视频网站下载淫秽视频。之后,李某通过社交账号将淫秽视频10元/部的价格卖给买家。经查,李某使用社交账号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非法获利11万余元。

检察院指控:李某非法获利11万余元除以视频单价得出贩卖淫秽视频1万余部,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十年至十一年。

原一审法院判决:判处李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二审阶段介入辩护,通过研判证据材料,发现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共计一万余部的事实仅有其本人供述予以证实,并无相关客观证据予以佐证,属于孤证,所认定的事实并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非法获利的数额除以贩卖的单价认定被告人贩卖淫秽视频数量一万余部,尚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及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最终,本案以非法获利11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

该案的贩卖数量是“推算出来”的,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不应认定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情节。

(五)案例运用2:冯某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冯某拍摄身体隐私部位的淫秽视频及图片,在社交媒体展示并通过社交媒体账号售卖,点击数约314.3万次,通过某支付软件收款7万元。

检察院指控:点击数314.3万次,获利7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律师辩护意见:点击数包括了自点击数、重复点击数等无效点击数,电子数据提取时间严重滞后导致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存疑;

涉案的7万元仅有被告人口供,没有转账记录、拍摄内容记录、摄影师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印证,无法排除7万元中包含了合法的模特拍摄费或其他收入的情况,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本案违法所得的金额为7万元。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该案的点击数、获利金额均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不能认定构成“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

谢谢大家,“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刑事律师的辩护过程中是极为重要的,想必诸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时常用到,期待大家接下来的分享与讨论。

三、讨论

主持人张春律师: 

马泽恩律师为我们详细的介绍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内涵、适用前提、范围,以及其承办案件,使我们受益匪浅。想必大家也有很多感悟要分享,接下来进入讨论环节。

(一)吴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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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律师认为,“被告人”这一身份虽然似乎限定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但是要看到“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这一原则是证据审查、事实认定规则,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时,我们也可以运用这一规则为当事人谋求最大利益。另外,吴斌律师提醒大家,涉案的金额部分是很容易“存疑”的,因此大家应当格外关注。 

(二)杨天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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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意律师指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并不是刑诉法明确规定的诉讼原则,反而应当将其认定为一种学术研究总结和实践的一个成果,是一项客观存在的刑事诉讼规则。“存疑有利”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应当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在侦查阶段证据锁链最薄弱,是真正存疑的时候。

(三)韩武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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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武斌律师首先着重就“法律适用能否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认为法律适用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即可解决存疑问题。

其次,韩武斌律师认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这一原则在适用案件的类型上,对于数额、数量、次数、点击率等“可量化”标准具有天然的亲近性,大家应当予以留意。

(四)李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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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律师指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虽然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展开,但是在实践中更多时候其表现为“疑罪从轻”,也即降一档量刑。李伟律师认为,该原则不适用于罪名竞合时的解释,但是法律适用除了定罪还有量刑,量刑情节的适用存疑时应可适用该原则。

(五)叶峻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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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峻廷认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这一原则在对客观证据审查时较为明晰,但是对于主观证据的审查时会存在很多需要注意的细节。犯罪金额的认定可以以是否存疑来确定,但是主从犯的地位判定是否“存疑”则标准不够明晰,需要结合具体个案辨别。

(六)杨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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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勋杰以存疑不起诉这一制度来说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不仅适用于审判阶段,也应当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而且作为刑事辩护的重要方法,它应当体现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

(七)李蒙

DSC_0203.JPG李蒙以“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这句法谚为视角,说明从司法传统、法学理论、法律规范体系和刑事辩护实践需要等方面,我们都应当注重掌握和运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其认为该原则在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存疑时也应当适用,也即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无需排除合理怀疑,而是达致优势证据的地位即可。

(八)杨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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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琳琳认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作为一种证据认定规则、司法原则,不仅是需要在法律、法理层面去认识、理解,更重要是在具体案件中运用,有利于被告人是我们刑事辩护中最核心的工作要求。

(九)陈新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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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潮以其参办李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的实践为视角,说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运用,难点在于找出“案件存疑点”,关键点在于提出“案件事实存疑”的意见并说服办案人员接受这一观点。寻找案件存疑点需要仔细阅卷、认真会见,提出“案件存疑意见”需要结合案件证据、法律法规、司法案例。

(十)郑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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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勰指出,目前对于网络犯罪的高压态势,刑事政策确立了很多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这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在处理这样的现实矛盾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政策有利时也应当合理加以运用。

结语

主持人张春律师:感谢马泽恩律师的系统梳理和精心讲解,马泽恩律师以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理论、法律规定为切入点,结合实战案例为我们生动地描绘了该原则的现实展开,与会各位的评论与思考也亮点频出。让我们再一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马泽恩师律师为我们周讲活动的无私奉献,下一期周讲敬请期待由李伟律师主讲的: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分享。


本文由李蒙根据会议内容整理

任传昱编辑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