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中的无罪辩护观点是怎么来的?
作者:曾杰律师 19875115776 广强律师事务所
导语:
闲谈虚拟货币类传销案的辩护方法论问题,很多无罪辩护观点怎么来的?其实就是潜心阅卷研究冥思苦想出来的。此前并无成法,也并没有一本教科书来教你如何从哪些角度无罪辩护,我们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只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寻找一丝丝的辩护空间以求不断突破。以下分享一些关于传销案中《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等资料的客观性质证思路。
正文
1. 很多虚拟货币类传销的案件中,有笔录说,模式就写在智能合约中,比如返利给推荐者。面对这种证据,怎么办?那律师就可以查询案件中的链上交易记录,核实是否像智能合约描述的那样直接返利给推荐者,如果没有,那不仅说明笔录有问题,比如可能是被诱导做的虚假供述。甚至整个案件的定性也要改,没有返利,说明可能这是个假传销。之前我们有个案件,就是这么翻盘逆转的。
但是如果的的确能查出来返利的证据呢?是不是一定就是传销犯罪了?不一定。还要进一步讨论下一个问题,返利的来源。传销犯罪中返利的来源,一般是来自于参与者缴纳的入门费,这种入门费天然带有非法性,是一种获取传销行为参与资格的费用。但是如果返利的来源不是来自于入门费,而是来自于其他途径,比如说一些合法的销售收入,答案是不是就又不一样了?
2. 有的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原始材料中有相关地址之间的推荐关系整理,一般是个excel表,该份证据本来是用来证明平台具有拉人头的特性的,比如张三地址是李四地址的上线,李四是王五的上线,所有的推荐者在左边,被推荐者在右边,总共几万行,清清楚楚。面对这种证据怎么办?可以尝试做两边查重(就是一种excel方法),目的是核实被推荐人的人,是否都做过推荐者。查看两者的比例,如果相差很大,比如被推荐者有十万,其中发展过下线的人只有500,那说明该平台用户大部分人都是普通的持币者和交易者,意味着平台的参与者,绝大多数都是以交易为目的,而不是以拉人头为目的。
3. 在这类案件中,审计报告往往还会有一类数据,用户的收益问题,比如统计全部或者部分用户的收益,通过推荐拿了多少返利?通过卖币赚了多少?这两项数据都有的话,那就好办了,你必须去比较一下两者的差异,算一下比例,谁多谁少,如果说算出来,张三李四王五推荐的返利只有一块钱,但是他们卖出自己持有的币赚了一百,这个比例就是100:1,大多数用户从推荐中获得的返利就极少,那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大多数平台用户投资的目的是为了买卖获利,而不是通过拉人头获利,这时你应该可以想到那几个字,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团队计酬式传销。
4. 还有一种关于入门费的判定方法。在很多传销类案件中间,会提供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用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就被认定为一种入门费,但事情也没有这么简单。比如说购买商品是否直接和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相关?用户可能不需要购买任何商品就可以获得发展下线、推荐他人并获得一定奖励的资格,这在很多互联网企业甚至房地产企业中都有类似的规则。
另外用户购买商品到底是为了自己消费使用,还是为了获得一定的返利资格?也是一种判定的方法,该方法判定的目的就是判断平台到底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还是以拉人头为目的。此前在湖北松滋的一起传销案中,法院和公诉人就采用了这种方法来论证指控。同样在律师的辩护中也可以参照此种方法。
比如平台规定一次性购买50盒牙膏或者日用品就可以获得发展下线及返利的资格。那如果核实,绝大多数消费者购买的商品都是在50盒以上,或者正好就是50盒,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50盒牙膏本身已经超出了消费者日常的使用量,大量消费者购买50盒价格的原因已经不是自己使用的,而是为了获得相关的入门资格,如果大量的消费者购买的牙膏都是普通的,一盒两盒,符合日常使用的消费习惯,就可以判断出平台大量的商品销售者并不是因为销售传销的拉人头返利资格,而是真实的商品销售,该部分金额也不能计入传销金额。
5. 层级计算问题。传销案件中,相关的鉴定意见和材料往往会对层级和人数进行一个计算。而对于人数计算的思路,一般来说就是对于真实或虚假注册账号的一个问题质证,并无新颖之观点。而对于层级的计算,这些年则充满了争议。而在最高法主持的法答网传销专题答问中,新疆高院提出的层级计算问题非常典型而重要,最高法专家对此问题的答复是,“对于“层级”认定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传销犯罪中的层级认定不能仅根据名称、形式进行判断,而需要把握层级认定的核心,即身份、层级关系的认定应当关联计酬或者返利。”
而在当前很多案件中,相关鉴定材料或机构对此问题进行鉴定时,往往就不会关联计酬和返利,而是简单的进行组织层级计算。所以算下来的组织层级,多则几百层几千层,少则也有几十层。而忽略了在有法律关系下的层级可能仅仅只有三层,四层甚至是两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