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玩竞拍平台涉传销刑事案件,公安如何取证?
广强律师事务所 李泽民 吴单 19875115776
关键词:传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文玩竞拍
近半年以来,一部分以文玩品为主的垂直电商平台频频被曝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国内垂直电商平台也发展快十年了,虽然行业内的竞争愈加激烈,但在法律风险层面一直风平浪静,直到近期才出现人心惶惶的情况。
实际上,通过分析其中一些文玩电商平台的经营模式、加入机制、提成规则,就可以大致判断这类平台可能涉嫌传销的法律风险。
司法实务中,一旦公安机关认为上述某些平台或项目可能涉嫌传销,往往会在正式立案前进行初查,在立案后进行多维度的侦查以取证和固证。所以,准确把握公安机关的办案逻辑,基于其取证思路和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和辩护策略,对涉案人员和潜在的风险方非常重要。
立案之前的初查重点: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举报或主动发现涉传销线索的案件,公安人员会立即对相关事实或线索进行审查,这就是立案审查,也称为初查;一般情况下,在初查的1~2个月内,公安机关会决定是否正式立案。
在初查阶段,公安机关的目标是判断是否具备立案条件,即涉案平台或项目是否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但不得对涉案人员采取拘留、逮捕等任何刑事强制措施。
我们知道,传销刑事案件的定性,其基本前提是涉案平台或项目符合“三层三十人”的立案追诉标准。换言之,如果平台或项目本身都不构成传销犯罪组织,其内部人员就根本不存在刑事犯罪的问题,更不会有传销组织、领导者的说法。
因此,公安在初查阶段的重点对象就是平台或项目,其主要取证方式包括:
1.网络研判与平台调查
通过网络检索、大数据回溯、信息筛查等技术手段对文玩竞拍平台的网页、APP、小程序等载体进行数据抓取,并分析其宣传内容中是否存在裂变、返利、拉人奖励、无限代、团队奖、静态收益、复投翻倍等涉传销模式的关键词。
2.隐蔽走访和模拟注册
为充分了解文玩平台的运营模式,公安经办人员可能会以“客户身份”注册成为会员,进而体验平台的充值、竞拍、积分发放等流程,以便收集会员手册、培训资料、奖励规则、拉新任务等信息。
一旦正式立案,这些信息就可以作为关键的电子证据,以证明涉案平台符合“传销模式”。
3.调取工商登记信息
掌握了实体层面的信息或证据后,公安机关还会通过政务平台调取涉案平台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架构、高管团队、实际控制人、股权变更、关联企业等情况。
一方面,是为了确认涉案平台有真实的经营主体,还是空壳或皮包公司,如果是后者,就能进一步证明“项目的虚假性”;另一方面,所有事都要靠人来落实,查询平台的管控者也是为了进一步了解平台或项目背后的主要人员,进而从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的角度去验证对案件性质的判断。
4.核实举报材料或行政移送线索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涉传销案件均有管辖权。
实务中,无论是接举报还是主动巡查,若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传销案件涉嫌犯罪,都会移送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刑诉法》第54条,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也就是说,对于前期初步调查的情况,比如消费者投诉、问询记录、查封扣押的文件材料等,市场监管部门也会一并移送,而且这些证据材料很有可能作为指控平台或当事人构成传销犯罪的证据。
立案之后的侦查重点:
经过初查,公安机关认为涉案平台或项目存在传销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予以正式立案。一旦立案,公安机关便可依法采取一系列侦查取证措施,其核心目标是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撑指控的传销犯罪事实。
在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有以下几种取证方式:
1.查封、冻结平台资金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在查处涉传销案件时,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同样地,在刑事立案之后,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且存在相关证据或线索的情况下,也可以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实务中,办案机关最常用的方式就是,申请对涉案平台的银行及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资金予以司法冻结。一旦资金被冻结,涉案平台或项目的所有经营活动,无论涉案与否,都将戛然而止,所有的相关人员只剩下一件事:配合侦查。
2.搜查、扣押电子设备
作为垂直电商业务,文玩竞拍平台或项目往往以数字应用为载体,并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推广,其核心数据一般存储于自营或托管的服务器及后台系统中。
因此,在侦查之处,这些可能与定案证据存在高度关联的电子数据是首当其冲的。公安机关往往会对涉案平台的办公场所、相关人员住所进行搜查,并扣押相关的办公电脑、U盘、手机、服务器硬盘等电子设备,进而从中提取可能与交易记录、会员名单、层级架构图、积分流水表、奖金计算表等要素相关的电子数据,并查找与传销模式相关的团队组织关系图、奖励制度文件、项目策划案等书证。
3.电子数据鉴定与还原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55条,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应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或委托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实务中,对于从涉案平台系统中调取的各类电子数据,公安机关一般会委托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技术公司进行数据检测,并出具鉴定意见,以梳理和还原涉案平台的用户注册及推荐关系、层级结构、下线人数、积分发放与变现规则等情况。
4.调取银行流水与审计资金流
涉传销案件的定性,一方面在于层级结构和上下线的绑定关系,另一方面就在于返利依据和返利数额与整体营收之间的关系。
因此,在锁定文玩平台或项目的整体架构和运营情况相关证据后,办案机关将调取涉案平台对公账户、法人账户、POS机入账、关联银行卡流水等,进而分析会员充值资金的去向,是否存在“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池模式,是否实际用于采购文玩品,充值或竞拍资金是否流入个人账户等。
实务中,对于有关涉传销资金、会员充值记录、返利和提现数额等财务情况,公安机关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确认与案件相关的流水、资金大小和去向。
上个月,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即“金析为证”,这意味着公安部的内设机构将承接资金分析鉴定工作,比如涉传销案件中有关资金数据的取证、分析及判断,将来很可能经侦大队自己就可以出具鉴定文书了。
5.讯问涉案人员
根据现行刑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可以是单位犯罪,也可以是自然人犯罪。无论是哪种,只要定性为传销犯罪,涉案平台或项目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涉传销刑事案件中,需要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仅限于“组织、领导者”,包括三类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大股东、实控人等平台的“创立者”,总经理、总裁、财务、市场、技术、行政等部门的负责人等平台的“服务者”及团队长、地区代理商等“参与者”。通过侦查手段掌握一部分定案证据后,公安机关会陆续针对上述人员采取拘传、拘留甚至逮捕措施并进行讯问,以进一步核实涉案平台的传销模式,了解不同涉案人员在其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
根据立法本意,在涉案的文玩平台中,一些仅领取固定工资、单纯从事后勤、常规工作的普通员工,或因投资而加入平台的一般参与者,均不属于刑事打击对象,但在实务中往往也容易被牵连入案,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 语
涉传销案件的特殊性在于,部分平台或项目的经营模式处于合法分销与非法传销的临界点,罪与非罪可能就在于那一两个关键证据。
在垂直电商行业,一些文玩平台的竞拍+转售模式确实存在争议,但无论办案机关的侦查取证方法如何变化,对这类平台或项目本身的认定,核心标准仍然是“文玩品是否真实、有市场价值,文玩品交易是否真实”。
目前来看,文玩品行业的案发风险仍在高位,相关平台或项目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刑事风险紧急防控措施,或针对现有经营模式进行合规整改,尽可能避免陷入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