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起诉决定书辩点总结
李伟律师导读
改革开放使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问题也随之而来,近几年来传销活动较为活跃,制约了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给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带来很大问题。由于传销活动有严密的组织性、欺骗性、隐蔽性等特点,给政府的打击和治理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而且由于我国立法和制度上的不完善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造成我国花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却不能有效的打击和惩治传销活动,传销屡禁不绝。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不起诉的研究,可为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实务参考,对有效刑事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法律文书裁判网,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判决书进行检索。笔者通过对上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判决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总结了以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不起诉决定辩点,供读者参考。
一、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法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 环检刑不诉〔2022〕60号
案件类型:电商平台通过充值购买商品和发展下线获取返利
审理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乔某于2019年9月份的一天经河北籍人王某某推荐注册了“**新电商”平台的会员账号,随即购买价值499元的化妆品后成为该平台“果粉”。乔某甲了解到在该平台通过充值购买商品和发展下线可以获取返利,便先后投入30000元在该平台购买商品,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口口相传的方式推销、宣传“**新电商”平台,直接发展环县籍人刘某某、乔某乙、宁县籍人巩某某和合水籍人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直接下线,上述人员又通过宣传发展下线。2021年9月15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乔某甲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11层,下线层级深度为8层,直接下线账户个数为24个,下线总账号个数为480个。目前查证清楚的下线人数共计83人。
不起诉理由: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其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甲不起诉。
2.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1〕Z4号
案件类型:浏览互联网新闻并获得外来广告商支付的广告浏览费用,购机者支付的远高于市场价格的购机款谎称广告收入每日返现
审理查明事实: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李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大量出售一款售价为4580元(进货价340元)的预装有“某新闻”APP的手机和一款售价为7980元(进货价585元)的预装有“融晖科技”APP的手机,在无任何外来广告收入和其他盈利收入的情况下,对外宣称公司出售的手机每日可以通过自动浏览互联网新闻并获得外来广告商支付的广告浏览费用,实际把购机者支付的远高于市场价格的购机款谎称广告收入按照“某新闻”手机每日返现70元、“某晖科技”手机每日返现106元左右返还给购机者。为鼓励购机者发展下级以扩大资金来源,公司规定购买10部手机以上可以获得邀请码并发展下级,拥有邀请码的持机者提供邀请码供他人手机注册,可以按比例提取下三级持机者的每日收益。“某晖科技”手机提取第一级用户每日收益的8%、第二级用户每日收益的5%、第三级用户每日收益的3%;“某新闻”手机提取第一级用户每日收益的5%、第二级用户每日收益的3%、第三级用户每日收益的1%。至案发前,该公司对外销售手机约9万部,收取购机款约4.2亿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为谋取高额收益,除自己从某某公司大量购买手机获得每日收益外,还发展他人购买手机,并从发展的下三级下线中按比例提取收益。某某公司后台数据显示其下线人员有43人,层级最高有4级。
不起诉理由: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3. 鸠检一部刑不诉〔2021〕Z26号
案件类型:传销组织发展下线
审理查明事实: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上线人员艾某某介绍加入“1040”传销组织,并发展朱某某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现已达到经理级别。案发前在王某某经理室担任经晨职务,参与“1040”传销组织内部管理。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二、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情节有: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具有从犯情节;认罪认罚等。
1. 台黄检刑不诉〔2019〕48号
案件类型:会员管理平台发展下线
审理查明事实: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善心汇”)自成立以来,依托“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打着致力于探索构建“新经济生态模式”、推动国家精准扶贫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落地的旗号,故意歪曲国家政策,通过微信、互联网渠道、口口相传等方式,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欺骗参加者向上线购买“善种子”成为“善心汇”会员,并通过向上线购买善心币获得“赠与”、“受助”排单的资格,上线会员以下线会员每次排单的返利获取动态收益。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经人介绍加入“善心汇”组织,用其丈夫的名义在“善心汇”网络平台上操作,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积极推介“善心汇”,发展多名下线。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伞下会员账户81个,处于网络第16层,下级网络有6层,累计赠与3万元,累计受助3.84万元,管理钱包支出0.36万元(获得管理奖)。
不起诉理由: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2. 玉州检刑不诉〔2021〕29号
案件类型:购买商品的方式变相缴纳入门费获取加入资格和发展他人加入资格
审理查明事实:2017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宁某甲经李某甲(另案处理)介绍,用其个人身份信息注册成为深圳**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TPS****.com电商网站平台(又称**品平台)的会员,后发展何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注册成为该平台的会员。该平台在全国范围内以“共享经济”为名设立奖励制度,以购买商品的方式变相缴纳入门费获取加入资格和发展他人加入资格;加入后以同样方式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上线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属于从犯,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甲不起诉。
3. 黑绥滨检刑检刑不诉〔2021〕10号
案件类型: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缴纳费用进行传销活动
审理查明事实:2019年8月,林某乙(另案处理)从河南省郑州市**有限公司购买 “有钱还”APP,后以“众筹还债”为名,通过“拉人头”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缴纳费用进行传销活动。2020年5月,林某乙以5,000元/月的工资雇佣其侄女被不起诉人林某丙为“有钱还”APP网站工作人员,并将网址、后台管理账号和密码提供给被林某丙。林某丙负责审核新加入“有钱还”APP会员上传的身份信息、众筹计划等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即成为“有钱还”APP新会员。至案发时,林某丙共取得违法所得26,500元。此外,林某乙用林某丙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收取V9级会员交纳的400元维护费,再由林某丙转账给林某乙。经鉴定,林某丙通过微信转账给林某乙8,6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丙的违法所得已全部上缴公安机关。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林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初犯、偶犯,并坦白、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丙不起诉。
4. 温宿县检刑不诉〔2022〕46号
案件类型:投资英皇赌场的筹码供赌客赌博、根据赌场盈利分红为名吸收会员进行返利
审理查明事实:2019年3月,王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院提起公诉)到某市进修美容技术时,经段某某介绍,了解英皇娱乐平台(英文代号“YHYL”,以下简称“YH项目”),使用手机下载“英皇娱乐”APP并注册为会员,成为段某某的下线,后王某某等16人在阿克苏地区发展下线人员10级1135人,吸收会员资金67816478.38元。“YH项目”宣称与澳门赌场合作,以投资英皇赌场的筹码供赌客赌博、根据赌场盈利分红为名吸收会员,要求参与人员投资700元至70000元不等,注册成为静态会员、动态会员,以投资金额、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层级划分作为计酬依据,其中静态会员可从系统获得固定的筹码奖励;成为静态会员后,可追加投资可成为动态会员(动态会员分为一至五级代理),动态会员在获得系统固定筹码奖励的基础上,可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获得相应的筹码奖励。会员获得的筹码不能直接从平台兑现,只能按照“六进七出”的价格规则(即从下线买进筹码的单价是6元,给下线卖出筹码的单价是7元)在上线与下线之间买卖获利。2019年11月底,经谭某某(系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父亲)介绍,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注册成为“YH项目”的会员、五级代理,发展下线人员4级34人,并根据谭某某的指示,为谭某某发展的部分下线人员提供手机注册等帮助。经新疆明镜会计事务所对谭某某提供的各类资金收付账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谭某某投资金额16800元,收取返利金额17671元,获利871元。
不起诉理由: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5. 同检刑不诉〔2022〕20号
案件类型:APP视频点赞截图发微信朋友圈图片赚取工资
审理查明事实:2020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通过添加微信昵称“A广州虹利刘某某”微信号,在微信昵称“A广州虹利刘某某”的推荐下,罗某某通过观看“嗨客”APP视频点赞截图发微信朋友圈5张图片赚取到20元工资,后罗某某得知交纳248元入职押金,每发展一名下线可获得奖励50元。罗某某先后发展杨某某等15人成为下线,并拉下线人员进入微信群,对传销团伙中的有关信息进行上传下达,在传销活动中担负协调、管理、宣传等职责,对传销组织起扩大作用。2021年1月中旬,罗某某接到微信昵称“A广州虹利刘某某”推荐执行推广“智能医疗陪护床”的任务,交纳830元入职押金后,每拉一个入职新人可获得奖励150元,罗某某继续向发展下线人员进行推广宣传,并按照上线安排,收取新入职人员入职押金。经宁夏友华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罗某某共计收到入职押金337941.74元,收到上级支付的罗某某及其管理对象的工资46224元,罗某某支付给管理对象工资302792元,支付给上级的入职押金41857.01元,退还给管理对象的入职押金33404元,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达69人,层级达6层,获利6112.73元。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入职押金获得加入资格,发展下线69人,层级达6层,非法获利6112.7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电话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发展的下线大多数系亲朋好友,到案后有明显认罪悔罪表现,自愿全额退缴赃款,且本次犯罪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三、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2〕Z1号
案件类型:以销售虚拟货币的方式注册成为会员进行返利
审理查明事实:2016年10月份,刘某某经他人介绍从事“**”项目。为获取非法利益,刘某某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其中于2017年3月份发展吉某某作为滁州地区的负责人作为其直接下线。“**”项目以销售虚拟货币“**币”的方式注册成为会员,会员分为5个等级,缴纳2500元成为普通会员,缴纳6750元成为三级会员,缴纳18225元成为二级会员,缴纳49208元成为一级会员,缴纳132862元成为特级会员。注册成为“**币”会员后,可以获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即注册成为会员根据会员等级每天完成点击广告任务后,每月可获得450元至36450元不等金额的的返利;动态收益即注册成为会员之后可以获得推荐奖、领导奖、代理奖。甲发展直接下线乙,可获得推荐奖,乙为普通会员的,甲可以拿乙注册金额6%的奖励;乙为三级会员的,甲可以拿乙注册金额7%的奖励;乙二级会员的,甲可以拿乙注册金额8%的奖励;乙为一级会员的,甲可以拿乙注册金额9%的奖励;乙为特级会员的,甲可以拿乙注册金额10%的奖励。甲发展乙,乙发展丙,甲可获得领导奖,领导奖为丙注册金额的1%;地区负责人在该地发展的全部会员构成一个团队,负责人可获得该团队的代理奖,代理奖为该地区所有会员注册总金额的1%。至案发,刘某某的下线吉某某在滁州地区发展会员超过30人,其中刘某某获利在20万元以上。
不起诉理由: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未对刘某某在“**”金融中所处的层级、其下线会员人数及层级、非法获利及资金去向进行提取并鉴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 阳城检刑不诉〔2022〕13号
案件类型:以“民间资源互助理财”项目为由,打着互助的旗号组织我市多人进行传销活动
审理查明事实:从2015年开始,王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吴某某等人以“民间资源互助理财”项目为由,打着互助的旗号组织我市多人进行传销活动,在北大街**银行等地骗取多人17800-48800元不等的金额。现涉案人数已有40人。
不起诉理由:认定石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石某某具有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在主体要件方面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3. 和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案件类型:以注册激活会员获得加入资格的方式,设置节点分红、运营奖、绩效奖、核心奖等奖励,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奖励依据。
审理查明事实:和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TRX超级社区属于新型传销模式,与传统的“拉人头”洗脑的传销模式不同,TRX利用互联网,以注册激活会员获得加入资格的方式,设置节点分红、运营奖、绩效奖、核心奖等奖励,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奖励依据,引诱会员进行发展他人购买TRX波场币。根据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提供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显示:犯罪嫌疑人蓝某某ID为20***,位于架构第3级,注册手机为188********,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6********,银行卡号62122620180********,其下线人数827人。
不起诉理由: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在发展下线会员人数、拉人头、获利方面,在整个传销组织中,是否对传销组起到扩大的关键作用,从而体现为组织、领导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